奖助工作

湖南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6年03月06日 20:00   点击数: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于报到注册日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学生办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开学,应先缴纳学费,然后,持学生证与缴款单注册,未缴纳学费或未缴齐学费者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具备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资格,如擅自参加听课和考试,其考试成绩无效。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应向所在院系请假,经批准后于2周内补办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期报到注册结束后,院系学生办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进行记载,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并向所在院系申请暂缓注册,经批准后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在办理有关手续并注册后,学校对其考核成绩予以认可。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秋季学期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欠缴学费的;
   (二)休学期内,或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保留学籍的;
   (四)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第二节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学校的本科专业有四年制、五年制和七年制3种学制,专科专业学制为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但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除七年制外的本科专业学生修满前三个学期课程,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者,可在第四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院系审核后,由教务处批准并行文公布。经批准按提前毕业修读课程的本科专业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以一年为限;未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不予提前毕业,按正常毕业处理。
   第七条学生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本人不愿意按结业处理者,可向所在院系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后,由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并按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要求修读课程。
第三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须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包括课程实验与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与设计、毕业答辩等,以下统称为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重修成绩等,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须取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凡一门课程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学时总数的三分之一,有实验(见习)或作业的课程未按规定完成实验(见习)或交齐作业,以及抄袭作业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为及格,考查成绩一般记通过与不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以通过与不通过记载成绩。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或通过为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除特殊规定外,必修课采用考试,选修课采用考查形式进行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综合评价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与效果。课程成绩绩点由课程考核成绩换算而来,其换算方法是:课程考试及格,成绩为60分、70分、80分、90分、100分,绩点分别记为1.0、2.0、3.0、4.0、5.0,成绩每1分折合绩点0.1;课程考试成绩60分以下为不及格,绩点为0。
将某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绩点(成绩以百分制计的考试课程,考查课程不参加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含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第五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事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本人申请暂时中断学业,经学校批准的;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须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批准。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  
 遇,其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如患病,医疗费自理,学校对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两周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予以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时,视休学为一年或两年的具体情况,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或两个年级。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校一般不予办理转专业与转学手续。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的,可提出申请。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转专业学生应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经院系审查后,由转出院系主任写出推荐意见,转入院系主任写出接收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定,经校长批准后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本校学生转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出具同意转学公函后,由学校在省教育厅规定的期限内,将学生的转学申请书、学生原始录取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同意转出公函、同意转入公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生健康诊断书等报省教育厅,经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得到书面认可意见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其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转入学生需出具学生原始录取表、学习成绩单和学生表现鉴定书,并须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定,报校长批准后方可出具同意转入公函。外校学生转入本校学习的,其在原学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替代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的课程学分及成绩。
   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需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经转入与转出学校两方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转及转学条件确认等手续,并得到书面认可意见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六)其他不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关于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的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节学籍警示、延长学制、转制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或一学期内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达到6学分者,予以学籍警示。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15学分者,七年制专业学生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理,其他学制专业学生予以延长学制1年,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七年制专业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15学分,或不及格课程达到10学分,其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予以转制,调整到相关五年制或四年制本科专业学习。转制学生视课程安排情况,第一学年末转制者,编入相同年级,第二学年起转入下一年级。转制到五年制或四年制专业的学生不能返调回七年制专业学习。
   七年制专业学生转制,其在七年制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有效,对其中不属于转入专业必修课的课程学分,按选修课学分处理;其必修课成绩按公式:P=60+0.8(Q-50)进行处理,将七年制专业课程成绩(Q)转换成五年制或四年制本科专业课程成绩(P)。转换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按重修处理。
   第二十四条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所做出的学籍警示、延长学制和转制等学籍处理,由教务处行文,所在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以及休学后经审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做出的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意见由所在院系提出,教务处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或邮寄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参照《湖南中医学院学生奖惩条例》的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处理生效7天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户口、档案材料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所在院系审查、教务处审定、学校批准,准予毕业。准予毕业学生履行毕业离校手续后,学校发给其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七年制专业学生,学校并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结业,学生履行结业离校手续后,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结业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申请授予学位。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实习未达到毕业要求者,须按相关规定补修实习,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须按规定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学习满一年者,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学年按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四条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颁发,按《湖南中医学院本科专业学分制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追回并报省教育厅注销。
   第三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全日制本、专科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各院系,也可直接向教务处进行咨询。院系学生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本人。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往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